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南阳市博物馆志愿服务在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博物馆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文化部《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志愿服务,是指以志愿行动为服务方式,以热爱博物馆事业、身心健康、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专业知识技能,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无偿服务,自愿服从《南阳市博物馆志愿者章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志愿服务形式。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博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应当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博物馆志愿服务
第四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在博物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职能,积极传播有关博物馆历史文化和我馆开展的各种活动信息。
(二) 致力于博物馆的发展,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开展文物鉴赏、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积极参加我馆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博物馆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五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博物馆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提供博物馆志愿服务。
第六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博物馆志愿者、需求方应当就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博物馆志愿者、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博物馆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博物馆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八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
(四)协议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当使用统一标识。
第三章 博物馆志愿者
第十条 博物馆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博物馆发展繁荣提供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有关企业、院校和社会文化团体。
(二)个人志愿者。年满十八周岁,有志于博物馆志愿服务的专业或民间从业人员、热心博物馆事业、支持、帮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社会各界人士等。
未满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第十一条 博物馆志愿者应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专业才能,自愿从事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并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博物馆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情况下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博物馆志愿者可以通过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或中国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网站、河南公共文化网站申请进行网上实名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志愿者与注册单位具有从属关系,如需更换注册单位,必须办理关系迁移。
第十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博物馆志愿服务;
(二)获得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博物馆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博物馆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博物馆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博物馆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博物馆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二)自觉维护博物馆志愿者形象与声誉;
(三)履行博物馆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服从管理,完成博物馆 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物馆志愿服务计划和博物馆志愿者章程,并报上级文旅行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博物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并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五)为博物馆志愿者开展博物馆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服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博物馆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博物馆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博物馆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博物馆志愿者。
招募博物馆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博物馆志愿服务项目和博物馆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以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七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依据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博物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博物馆志愿者本人同意,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博物馆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定期对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博物馆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博物馆为南阳市博物馆志愿者管理单位,博物馆社教部具体负责志愿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博物馆设立博物馆志愿者工作站。博物馆社教部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以及宣传等事项。
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结合实际建立文博物馆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团队和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适当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志愿服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博物馆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志愿者开展的志愿服务,对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个人意愿,博物馆志愿者可以向原批准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书面申请退出,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以取消其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
(二)以博物馆志愿服务中心或者服务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博物馆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服务单位声誉的;
(三)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达不到服务单位基本服务要求的;
(五)因道德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因违犯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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