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博物馆理事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举办单位 3
第三章 理事会 4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4
第二节 理事 6
第三节 理事长 8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9
第四章 管理层 12
第五章 职工 13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14
第七章 信息披露 15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16
第九章 章程修改 16
第十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南阳市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南阳市博物馆。本馆住所是河南省南阳市鼎盛大道369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承担着全市的文物收藏征集、宣传教育、科学展览、文物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规政策;
(二)承担南阳市范围内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购和收藏,负责藏品的保管和利用;
(三)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物交流和协作;
(四)开展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工作;
(六)开展文物修复等科技保护工作;
(七)开展文化创意研究和推广工作;
(八)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馆内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九)发挥南阳市博物馆的业务优势,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十)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和定期换届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和任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意见后,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理事;
(六)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每届任期为3年。
第九条 理事会由9名(单数)理事组成。主要包括南阳市文广旅局代表、南阳市有关机构代表、本馆管理层代表、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企业界代表及本馆职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报举办单位批准,在南阳市博物馆办公室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馆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为公众服务;
(四)审议本馆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为本馆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馆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六)审议本馆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功能;
(七)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四条 南阳市博物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八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馆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议本馆管理层的任免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告知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涉及本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馆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其中在征求意见阶段,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听取理事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馆长经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馆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馆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四)本馆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馆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阳市博物馆理事会。
地址:南阳市鼎盛大道369号(光武大桥南段向南98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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